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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财产损失评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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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法》第51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28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我国是世界上火灾事故率较高的国家之一,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与事故的类型性质、法律责任、鉴定目的等紧密相关。火灾类型众多,根据不同的需要,通常按照火灾的燃烧物、起火原因、损失程度、发生的地点场所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

        按照起火原因分类,火灾分为:① 放火;② 违反电气安装及使用安全规定;③ 违反安全操作规定;④ 生活用火不慎;⑤ 吸烟;⑥ 玩火;⑦ 自燃;⑧ 自然灾害;⑨ 其他原因。

        按照损失程度分类,火灾分为:① 特别重大火灾;② 重大火灾;③ 较大火灾;④一般火灾。

       火灾事故性质即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从起火原因分类中可以判定,除了自然灾害、自燃等非人为因素引起之外,其余火灾均是人为事故,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无论是主观故意纵火的放火案还是非故意的过失引起的失火案,其行为一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了国家、集体及个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且其危害程度及情节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就符合了违法或者犯法行为的成立条件,构成了不同的违法行为名称或者犯罪罪名,同时具有了相应的违法或者犯法的性质,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事故称之为火灾责任事故。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主要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处理事故、总结火灾教训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勘验现场、检验鉴定、查明原因、确定责任、统计损失、追究责任等内容。火灾事故调查程序中,检验鉴定、统计损失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主要工作。检验鉴定任务是进行勘验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及尸体检验,通过技术鉴定以此确定火灾起因和人员死因,检验鉴定结论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统计损失是按照规定的行业标准和统计方法,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如实统计,以此确定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危害程度。通常方法是由受损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消防机构如实统计。根据火灾事故的不同类型、性质责任等情况,不同的办案机关在火灾处理中有各自的分工职责。

        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有时会委托价格认证机构对火灾财产损失进行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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